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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報專訊】家人夾份買居屋情普遍,但原來一旦出現業權糾紛,家人即使有份供樓,但若「無名無份」非註冊業主,根據法例亦不能取回部分業權。有關法律觀點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爭拗,兩個家庭昨要求終審法院就相關法例作「終極詮釋」,終院押後裁決。
涉案兩個家庭的居屋單位,分別位於牛頭角樂雅苑及粉嶺昌盛苑。其中樂雅苑單位1983年由凌瑞輝(2007年過世)及其妻朱婉倫中籤,兄長凌榮輝及兄嫂林華(俱為譯音)曾居於上址且有份供樓。胞弟於1997年擬以120萬元出售物業,雖最終交易告吹,但兄長即興訟指當年一家為了增加中籤機會,由母親、胞弟夫婦分兩張表格申請,最終胞弟夫婦中籤,由母親支付首期,餘款則由入住者合力償還按揭,兄長因有份供樓,要求取回部分業權。
法例:違約售部分業權無效
根據《房屋條例》第17B(1)條,居屋業主若違反買賣合約轉售部分業權,均會被視作無效,換言之即使兄長有份供樓,亦無法獲得業權。原訟庭法官認為,法例原意是避免為低收入家庭提供較相宜居所的居屋政策被濫用,而非為了令家人合力供樓的協議變得無效,故上述房屋條例不適用,裁定兄長有權取回業權。
但上訴庭改判胞弟妻子朱婉倫上訴得直,指胞弟當年讓兄嫂入住,又讓他們供樓,已屬轉讓業權行為,故有關條例適用。兄嫂林華不服裁決,昨向終院上訴。另一昌盛苑單位,則由原本住公屋的老夫婦羅競輝及葉素雲以綠表抽中,主要讓兒媳羅躍偉及卓樹賢居住,但至06年羅躍偉夫婦申請離婚,但手續未完成羅已於2010年2月因病去世,而生前他已立遺囑把財產留給父母。惟卓指單位乃由她與羅購買,屬她名下資產。卓在原訟庭勝訴,但上訴庭推翻判決,認為卓不擁業權,裁定老夫婦可取回物業。卓不服昨向終院上訴。
兩方家人:上訴人濫用申請
「無名份」但有份供樓的林華及卓樹賢昨由資深大律師代表,指上訴人付出了樓款卻無法獲業權,造成嚴重不公平。惟擁有註冊業權的兩方家人認為,居屋原意是給予合資格者申請,若有份供樓便可獲業權,則屬濫用申請居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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