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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报专讯】家人夹份买居屋情普遍,但原来一旦出现业权纠纷,家人即使有份供楼,但若「无名无份」非注册业主,根据法例亦不能取回部分业权。有关法律观点先后在原讼庭及上诉庭争拗,两个家庭昨要求终审法院就相关法例作「终极诠释」,终院押后裁决。
涉案两个家庭的居屋单位,分别位於牛头角乐雅苑及粉岭昌盛苑。其中乐雅苑单位1983年由凌瑞辉(2007年过世)及其妻朱婉伦中签,兄长凌荣辉及兄嫂林华(俱为译音)曾居於上址且有份供楼。胞弟於1997年拟以120万元出售物业,虽最终交易告吹,但兄长即兴讼指当年一家为了增加中签机会,由母亲、胞弟夫妇分两张表格申请,最终胞弟夫妇中签,由母亲支付首期,余款则由入住者合力偿还按揭,兄长因有份供楼,要求取回部分业权。
法例:违约售部分业权无效
根据《房屋条例》第17B(1)条,居屋业主若违反买卖合约转售部分业权,均会被视作无效,换言之即使兄长有份供楼,亦无法获得业权。原讼庭法官认为,法例原意是避免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较相宜居所的居屋政策被滥用,而非为了令家人合力供楼的协议变得无效,故上述房屋条例不适用,裁定兄长有权取回业权。
但上诉庭改判胞弟妻子朱婉伦上诉得直,指胞弟当年让兄嫂入住,又让他们供楼,已属转让业权行为,故有关条例适用。兄嫂林华不服裁决,昨向终院上诉。另一昌盛苑单位,则由原本住公屋的老夫妇罗竞辉及叶素云以绿表抽中,主要让儿媳罗跃伟及卓树贤居住,但至06年罗跃伟夫妇申请离婚,但手续未完成罗已於2010年2月因病去世,而生前他已立遗嘱把财产留给父母。惟卓指单位乃由她与罗购买,属她名下资产。卓在原讼庭胜诉,但上诉庭推翻判决,认为卓不拥业权,裁定老夫妇可取回物业。卓不服昨向终院上诉。
两方家人:上诉人滥用申请
「无名份」但有份供楼的林华及卓树贤昨由资深大律师代表,指上诉人付出了楼款却无法获业权,造成严重不公平。惟拥有注册业权的两方家人认为,居屋原意是给予合资格者申请,若有份供楼便可获业权,则属滥用申请居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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